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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高淑湄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嘉資源處理有限公司(原名:同怡資源處理有 限公司)、宏蓁工程有限公司、視同被告陳美惠、同儀環保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 萬 2,760 元(計算式:1,682,760 +1,000,000 =2,682,76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631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1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