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呂政隆
被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建仲
被 告 黃天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伍拾捌
萬伍仟陸佰元(即
系爭不動產每坪以102 萬元計算,停車位每個
以285 萬元計算,見卷附實價登錄相關資料),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陸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