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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芳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分別請求①被告應於聖塔 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之公佈欄刊登道歉聲明;②被告應給 付原告維護保養費用67,500元、工程款55,355元。經核前開①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②部分則 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22,8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30 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 330 元【計算式:3,000 元+1,330 元=4,3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