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王維新
訴訟
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聯創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達
訴訟代理人 劉爾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