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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王維新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聯創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達 訴訟代理人 劉爾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