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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 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6,7 7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49萬6,7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