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
零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