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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柒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 零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