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相互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志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