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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郁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9,00 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違約金19,89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以一訴附帶 請求違約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989,000元,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