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慧郁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 告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9,00
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違約金19,89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以一訴附帶
請求違約金,依
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989,000元,應繳
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