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翰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錦松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