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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翰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錦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