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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深圳市釩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忠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佑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捌佰叁 拾陸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9 年6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為29.88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 萬4836元(計算式 :29.88 ×93870 =00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