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深圳市釩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忠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佑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捌佰叁
拾陸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9 年6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為29.88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 萬4836元(計算式
:29.88 ×93870 =00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