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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林鐘子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7 年度關於同意向臺 灣銀行南港分行辦理消費借貸展延續約之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上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