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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 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萬9717元(即 先位聲明第2 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84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