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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豐景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