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豐景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瑞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