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中聯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力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汎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廷瑋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 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之訴訟繫屬中解散,翁廷瑋並於調解 程序以被告清算人之名義,提出民事委任書,可認屬承受訴訟之 具體表示,且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