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中聯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力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汎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廷瑋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之
訴訟繫屬中解散,翁廷瑋並於調解
程序以被告
清算人之名義,提出民事委任書,可認屬
承受訴訟之
具體表示,且
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又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