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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   告 季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9 萬7,7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