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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   告 振旭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