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俊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維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