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俊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維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