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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渤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昭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北市城市科技大學」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教育部民國111年1月5日臺教技㈡字第1112300016號函所載被告自101年2月1日起更名為「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其以簡稱「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發放聘書或文件,亦無違實務上常見作法(本院卷第670 頁),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