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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長 被   告 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幸 訴訟代理人 陳大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 臺幣貳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