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