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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即  被  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