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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47號裁定,以上訴 人欲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 金額,核定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772元 ,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與原起訴標的相同,故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核定為1,49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