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47號裁定,以上訴
人欲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
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
債權
金額,核定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772元
,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與原起訴標的相同,故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核定為1,496,7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