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再村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被 告 趙大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11月24日下午4 時
宣判,
惟因尚有調查必要,
爰依
首揭
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
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