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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再村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被   告 趙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 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