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格林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本件應由蔡宜廷為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
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1日
宣判,
嗣經被告對上開判決提起
上訴。
惟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元皓,已於同年12月1日變更為蔡宜廷,有國防部令附件:114人令(職)字第1667號
可憑,並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蔡宜廷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