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天福天美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采婕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李紹華
月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佩琪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月舍有限公司設在基隆市○
○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轄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本
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而被告李紹華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
務所,且經特殊記事:「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
可稽,
可徵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