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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天福天美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李紹華       月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月舍有限公司設在基隆市○ ○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轄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本 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而被告李紹華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 務所,且經特殊記事:「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可徵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