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郭子榮
訴訟
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
被 告 廣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被 告 郭獻文
林呅
張明章
楊秀夫
洪至慶
訴訟代理人 莊素琴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予分
割,分割方法為: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分
歸被告廣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所有。被告廣年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應分別補償原告及被告郭獻文、林呅、張明章、楊秀夫、洪
至慶如附表「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
按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
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自之
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
」欄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
惟協議分割多年未果,爰依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
前段、第824 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
面積僅195 平方公尺即59坪,倘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
原物分
割,被告張明章、楊秀夫、洪至慶各僅分得6.5 坪,顯然無
法獨立建築,衍生畸零地問題,造成使用及開發上困難,無
法發揮經濟上利用價值。又系爭土地上現存有被告廣年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年公司)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 巷○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而被告廣年公司為原告與被告郭獻文、林呅之家族公司,該
4 人
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逾60﹪,如由被告廣年公司
單獨取得系爭土地,再以價金找補其他共有人,既兼顧現況
,解決房地產權不一問題,使
法律關係單純化,亦可達整合
開發改善市容之目的等語。
並聲明:㈠系爭土地准予分割為
由被告廣年公司單獨取得;㈡被告廣年公司應補償原告新臺
幣(下同)609 萬9350元、被告張明章573 萬7190元、被告
楊秀夫573萬7190元、被告洪至慶573萬7190元、被告郭獻文
609萬9350元、被告林呅522萬8014元;㈢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被告廣年公司、郭獻文、林呅答辯:同意系爭土地由被告廣
年公司單獨取得系爭土地,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金錢補
償等語。被告洪至慶則以:不同意分割,願將伊應有部分以
可接受之價格出售予原告等語,資為
抗辯。又被告張明章、
楊秀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各自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系爭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本院
職權調取資料卷)、台灣大華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編號
00000000A 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併卷存放)所
附分區單筆查詢結果
可考。又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事,且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
,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法第824 條第2 項
、第3 項亦有明定。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
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
,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
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
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
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
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
並
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76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
參照)。
經查:
1、系爭土地總面積僅195 平方公尺,依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換算之面積如附表「按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欄所示(
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各共有人之換算面積多則約65平
方公尺、少則僅約20平方公尺,倘使兩造均受原物分割,每
人分得之土地皆將因面積過於狹小而難以利用,恐有害土地
利用價值,是本件兩造若均受原物之分配,對於全體共有人
均屬不利,而顯有困難。則本院審酌被告廣年公司之換算面
積占總面積之比例約三成,為最大比例之共有人,且原告、
被告郭獻文、林呅與其等之家族公司即被告廣年公司之合計
換算面積占總面積之比例已逾六成。又系爭土地上現存有被
告廣年公司所有之系爭建物,有原告提出之照片(本院109
年度士調字第402號卷第9頁)、Google地圖(本院卷第38頁
)
可稽。是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被告廣年公司單得取得,
並由被告廣年公司以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除土地與地上建
物之
所有權人得歸於同一,使
法律關係單純,亦可避免分割
後土地面積過於狹小之問題,兼顧土地使用上之完整與經濟
利益。而被告廣年公司、郭獻文、林呅亦同意由被告廣年公
司單獨取得系爭土地,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補償(本院
卷第142頁)。
故本院認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於被告廣年公司單獨所有,並
由其以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較為妥
適。
2、經本院囑託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就系爭土地鑑定其合理
市場價值,系爭估價報告綜合政策面等一般因素分析、房地
產市場概況等不動產市場概況分析、區域描述等區域因素分
析、土地個別條件等個別因素分析,並依比較法及土地開發
分析法進行估價,價格結論為系爭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6
萬7000元、總價為5206萬5000元,有系爭估價報告(併卷存
放)可稽,其鑑定系爭土地價值之過程、方法,尚稱嚴謹、
合理,且原告及被告廣年公司、郭獻文、林呅就此估價結論
均無意見,
堪認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應屬為可採。故
依
上開鑑定價格與兩造各自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應由被告廣
年公司分別補償其餘共有人如附表「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
㈢、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應予分割,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狀、
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意願
等情,認將系爭土地
全部分配於被告廣年公司單獨所有,並由其以附表「補償金
額」欄所示之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應屬適當,爰依法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六、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雖因兩造無法達
成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系爭土地之分
割而互蒙其利,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按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按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補償金額( 新臺│
│ │ │ │換算之面積│例 │幣) │
│ │ │ │(㎡) │ │ │
├──┼──────┼───────┼─────┼───────┼───────┤
│ 1 │張明章 │170000/0000000│21 │170000/0000000│573萬7190元 │
├──┼──────┼───────┼─────┼───────┼───────┤
│ 2 │楊秀夫 │170000/0000000│21 │170000/0000000│573萬7190元 │
├──┼──────┼───────┼─────┼───────┼───────┤
│ 3 │郭子榮 │96390/822800 │23 │96390/822800 │609萬9350元 │
├──┼──────┼───────┼─────┼───────┼───────┤
│ 4 │郭獻文 │96390/822800 │23 │96390/822800 │609萬9350元 │
├──┼──────┼───────┼─────┼───────┼───────┤
│ 5 │洪至慶 │170000/0000000│21 │170000/0000000│573萬7190元 │
├──┼──────┼───────┼─────┼───────┼───────┤
│ 6 │林呅 │20655/205700 │20 │20655/205700 │522萬8014元 │
├──┼──────┼───────┼─────┼───────┼───────┤
│ 7 │廣年建設股份│6885/20570 │65 │6885/20570 │無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