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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珮珺 被   告 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欽 被   告 蔡怡芬       施坤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拉利衛浴公司) 、王俊欽、蔡怡芬、施坤定(下就其4 人合稱為被告,如單 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法拉利衛浴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簽立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7 萬7,000 元,並由王俊欽、 施坤定及蔡怡芬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104 年6 月25日 至106 年6 月25日止,約定借款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5.09% 機動計算(目前合計年利率為2.88% ),本金及利息共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被告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債務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另自違約日起, 逾期在180 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 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法拉利衛浴公司 於108 年5 月8 日繳款後,未再依約給付貸款本息,依銀行 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借 款本息視為全部到期,總計法拉利衛浴公司尚欠本金217 萬 3,582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王俊欽、蔡怡芬及施坤定既為 連帶保證人即應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等語。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償還系爭借款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 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催放帳戶最近繳 息日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4頁、第49頁至第50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2,58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