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珮珺
被 告 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欽
被 告 蔡怡芬
施坤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拉利衛浴公司)
、王俊欽、蔡怡芬、施坤定(下就其4 人合稱為被告,如單
指其一則逕稱姓名)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
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法拉利衛浴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簽立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7 萬7,000 元,並由王俊欽、
施坤定及蔡怡芬為連帶
保證人,借款
期間自104 年6 月25日
至106 年6 月25日止,約定借款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5.09% 機動計算(目前合計年利率為2.88%
),本金及利息共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被告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債務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另自違約日起,
逾期在180 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
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法拉利衛浴公司
於108 年5 月8 日繳款後,未再依約給付貸款本息,依銀行
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借
款本息視為全部到期,總計法拉利衛浴公司尚欠本金217 萬
3,582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王俊欽、蔡怡芬及施坤定既為
連帶保證人即應連帶負擔全部清償之責任等語。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償還
系爭借款
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
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催放帳戶最近繳
息日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4頁、第49頁至第50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2,58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
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