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元鼎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顯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被 告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並主張依債務履行地之新北市汐止區定管轄法院
云云。
惟被
告表示兩造間之履約地點除新北市汐止區外,原告亦會將貨
物送至被告之新竹總公司等語(本院卷第98頁);再依原告
提出之銷貨單,指定送貨地點另有桃園市蘆竹區及基隆市七
堵區(本院卷第54-56 頁),可知本件如以債務履行地定管
轄法院,有部分請求
非屬本院管轄。參以兩造均請求勿將本
件部分移轉管轄(本院卷第100 頁),則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之
住所地定管轄法院即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