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王宗揚
被 告 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
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起訴時以環亞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為被告,
嗣於109 年7 月13日,被告環亞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代表
人由吳雅婷變更為吳長壽,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
本院卷第72至89頁),
惟吳長壽
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