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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車輛過戶登記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王宗揚 被   告 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起訴時以環亞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為被告,於109 年7 月13日,被告環亞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代表 人由吳雅婷變更為吳長壽,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72至89頁),吳長壽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職權裁定命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