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院卷第52頁),應徵
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