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院卷第52頁),應徵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