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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0,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