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宗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0,2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