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短捲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葦帆
被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
裁定意旨
參照)。
查原告係依視頻網路授權傳播獨家合作協定與付款協議書(下
合稱
系爭契約)等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
兩造就系爭契
約發生任何爭議協商不成時,業已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之約定
可參(見司促卷第
11、21、24頁)。是
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
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