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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被   告 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廖沿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簽訂「107 年 臺南市住商節電行動低壓住商智慧微型電網服務案」儲能設 備委託設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完成4 戶低壓用電戶之家庭儲能管理系統設備建置等項,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8 年7 月15日止,總價款計為新臺幣(下同 )873,150 元,加以被告於108 年1 月10日追加系爭契約書 所需採購設備(表單編號:C000P-0103,下稱系爭訂單)之 金額81,690元,共計954,840 元【計算式:873,150 元+81 ,690元=954,840 元】,伊現已完成系爭契約書所訂工作項 目,惟被告迄今僅支付92,484元,尚積欠862,356 元未獲清 償,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訴請履行契約、清償價款等 語。 三、經查,兩造簽署之系爭契約書第12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13頁),足認兩造就系爭契 約書之履行項目將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約定管轄法院;又 被告追加採購之系爭訂單,經原告具狀表示:系爭訂單所採 購之設備,為系爭契約書的追加採購項目,倘由本院移轉管 轄至臺北地院審理,原告無意見等語,另被告亦表示系爭訂 單部分應有管轄約定之適用(本院卷第22頁、第30、31頁) ,故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 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說明,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