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百合公義協會
兼
即 原 告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8,277元:
㈠、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㈡、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三、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關於原判決
主文欄第一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是以該項上訴人若獲勝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萬元,至於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部分,上訴人若獲勝訴之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是以,本件上訴人上訴若依其上訴聲明而為全部勝訴,所得之上訴利益應為315萬元(165萬元+150萬元=315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4萬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