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8號 上 訴 人 龍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 仟壹佰玖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