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莉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全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