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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告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 被   告 鍾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埔墘分行所在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第22條第 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