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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      告  深圳市釩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忠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祐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維佑」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部分,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