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刁建民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枝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