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枝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