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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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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原      告  洪陳淑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邱亮儒律師
            童兆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符詠涵律師
被      告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琪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召開之105年度股東常會所為減增資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屬本件原告主張109年11月2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得否以增減資後之股數為依據召開之前提問題,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之爭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4-469頁),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