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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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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兩造所訂「設 備/ 材料銷售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合約所生之紛 爭,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2594 號卷第7 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