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
兩造所訂「設
備/ 材料銷售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合約所生之紛
爭,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2594 號卷第7 頁),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