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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正仁 被上訴人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