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益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YANG CHEN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79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