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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益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ANG CH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79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