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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豐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繼文 被   告 周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專案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委由被告負責車牌辨識系統軟體開發設計,其未依約履 行,故提起本件訴訟。經查,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2項約明 兩造就本件因履行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卷第9頁)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