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豐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繼文
被 告 周信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專案開發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
,委由被告負責車牌辨識系統軟體開發設計,
詎其未依約履
行,故提起本件訴訟。
經查,依系爭合約第14條第2項約明
兩造就本件因履行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卷第9頁)
,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