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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雀 被   告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 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今尚未補 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