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雀
被 告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依法
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
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