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被 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44 元,原
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0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
卷第39頁)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
料查詢表
可佐(本院卷第47至53頁),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
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