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何文鐘
何珮綺
郭素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