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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 訴之變更、擴張,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 式:1484萬7231元+1506萬2283元=2990萬9514元;變更、追加 部分已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 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 補繳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