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
訴之變更、擴張,
惟未預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
式:1484萬7231元+1506萬2283元=2990萬9514元;變更、追加
部分已
非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
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
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
補繳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