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零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