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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 訴 人 五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 訴 人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 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裁判 費肆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