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愷
上 訴 人 五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 訴 人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
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裁判
費肆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