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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烱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